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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計划生育獎勵費等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京財稅[2003]1604號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9月1日實施。為保証《條例》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
  
  1.對于《條例》規定的"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即獨生子女補貼),根据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的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法[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個人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不征稅。
  
  2.對于《條例》規定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別視同市政府頒發的計划生育獎勵和救濟金,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于企事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以上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及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標准暫按"獨生子女獎勵費"1000元、"一次性獎勵"500元、"一次性經濟幫助"5000元的標准執行,超出部分予以納稅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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