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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總理在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
義民主与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各級政府工作將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國務院對貫徹實施這部法
律十分重視,于今年1月6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溫家寶總理發表了重要講
話。同時,國務院法制辦針對目前一些地方、部門就《行政許可法》的有關條文如何理解的問題也
提出了答复意見。根据總社領導的指示,現將溫家寶總理《在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上
的講話》和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行政許可法有關問題解答》予以印發,供學習參考。
同志們: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部署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政府管理
創新和職能轉變。在新年之初,國務院就召開這樣一個會,請各省的省長、各部的部長參加,足見
這次會議的重要。為什么貫徹一個法要召開這么高規格的會﹖因為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范我們各級
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必須親自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去年8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年7月1日起正式
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与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各級政府工作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國務院對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十分重視。去年9月23日,召開常務會議進行了專門研究﹔9月底,下發
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10月下旬,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全國政
府法制部門會議具体研究貫徹實施問題;11月初,國務院舉辦了行政許可法專題講座;12月初,國務
院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見》。各地區、各部門也按照國務院的
要求,做了許多准備工作。今天的會議,就是總結前一段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确保這部法律全面正确實施。下面,我講几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大意義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复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
律。行政許可,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机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近年來,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積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調整了一大批行政審批項目,取得了積
极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行政審批制度中長期存在的審批項目過多過濫、程序
繁瑣、責權脫鉤、監管不力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种狀況不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發
展的要求,不适應加入世貿組織后新形勢的要求,也不适應政府職能轉變和廉政建設的要求,必須
從根本上加以改變。行政許可法是在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制定的。這部法律的
公布施行,是對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將促進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進一步制
度化、規范化、法制化,也將有力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和職能轉變,具有极為重要的意義。
第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具体体現。人民
政府的根本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行政許可涉及的事項,多數直接与人民群眾的利益相
關、一些行政机關存在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多數發生在行政審批環節上。辦一件
事有時要跑許多個部門,蓋十几個甚至几十個公章,拖的時間很長,人民群眾意見很大。行政許可
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監督与責任的原則,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對簡化行政許
可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提供优質服務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對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和監督作出了詳
細規定。這有利于促進各級政府為民辦事,便民服務,從而使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的必然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既是推進經濟体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又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的基本保障。現在,不少
行政許可事項是政府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也有一些行政許可事項實際上是有的
地方和部門搞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妨礙了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行政許可法從調整政府与企業、
政府与市場、政府与社會的關系出發,明确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范圍和權限,減少不必要的
行政許可事項。這有利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進管理方式,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
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舉措。依法治國是党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治國者先受治于法”。行政机
關不依法行政,就無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只有建設法治政府,才能建設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現
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濫用行政審批權,侵犯個人權利和社會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地方發生的
群体性事件,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許多与濫用行政權力有關。行政許可法所体現的立法精神是,
行政權力應當依据法律,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机關違法同樣應當承擔責任。這不僅有利于
确保權力与責任挂鉤、權力与利益脫鉤,從源頭上防止審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的“尋租”
行為,也必將大大提高各級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
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在政府工作中,必須健
全公開透明、公眾參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權力制約制度和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監督制度。行
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据、實施和結果公開制度,行政許可信息共享制度,設定与實施行政許
可听証制度等,進一步規范了公眾參与行政管理、監督行政權力的制度和程序。這將有利于促進社
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依法參与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
總之,各級政府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
進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真正
把貫徹實施這部法律,作為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作為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
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政府職能問題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政府管理創新,關鍵在于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僅是對行政許可制度本身的重大改革和創新,
也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方式,提出了新的
要求。多年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過程中,我們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
能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的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行政許可法的公布施行,對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是一個很好的契机。我們要抓住這個契机,
做好以下几個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條件下政府的四項主要職能。以往我們比較重視經濟調節,近年來也開始重視市場監管,這是完全
必要的,也積累了許多經驗。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們還要進一步改進經濟調節和
市場監管方式,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真正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体
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抗擊非典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就是要更加重視履行政府的社會
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這也是當前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要求,各級政府要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傾斜,各級領導干部的精力
要更多地放在推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上。在社會管理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体制,健
全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和各种社會矛盾的有效机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机制、城鄉社區管理
机制等,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當前,特別要加快建立健全各
种應急机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机的能力。在公共服務方面,要不斷完善公共政策,加快公共基
礎設施建設,健全公共服務系統,大力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体育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特別要高度重視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擴大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体系,加快公共衛生体系建設等方面
的工作,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堅決實行政企分開。這是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關鍵所在。要通過貫徹實施行政許
可法,進一步理順政府与企業、政府与市場、政府与社會的關系,繼續把不該由政府管的事交給企
業、市場、社會組織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企業和整
個社會的活力与效率。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体制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政府管理職能和
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确保企業作為市場主体和法人實体的各項權利,并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
值的責任。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特別
要深化投資体制改革,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确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
的主体地位。今后,國家只審批或核准政府投資的項目和關系經濟安全、涉及重大布局、影響資源
環境的項目,以及限制類項目。其它投資項目,由投資者自主決策,實行備案制。對于必須審批的
項目,也要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加強監管。同時,政府通過制定和完善行業規划、產
業政策和健全信息發布制度,制定實施行業標准和規范市場准入,強化用地管理和銀行信貸審核等
措施,合理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抑制無序競爭和盲目重复建設,促進產業优化升級。要進一步理順
行政机關和事業單位的關系,推進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和改革,依法規范行政机關對事業單位的授權
行為。積极發展和規范社會中介服務机构,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
性組織,引導發揮社會各個方面的積极性。
(三)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這是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的重要環節,也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前提。我
們正處在經濟全球化、信息化迅速發展的時代,改革開放和現代化進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
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地區發展差异很大。各級政府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善于集中民智,才
能保証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确性,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近兩年,國務院組織各方面專家,
先后進行了水資源利用、油气資源開發、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划等重大戰略問題的研
究,今年還將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一些重大課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証。要進一步完
善公眾參与、專家論証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机制,明确決策机關的權限和程序,建立和完善重
大問題集体決策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和社會听証制度,以及決策責任制度。所有重大決
策,都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听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充分論証的基礎上,由集体討論決定。屬于
綜合性、全局性的決策,要組織跨學科、跨部門和跨行業的專家研究論証。与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
關的決策,要實行社會公示和社會听証,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与度。建立決策責任制度,對
不依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造成損失的決策,必須嚴肅追究責任。我們的各級行政机關掌管著
很大的權力和社會資源,決策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嚴重損失。各級領導同志一定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
發,按客觀規律辦事,以對國家、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審慎用好決策權力。真正把科學民
主決策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堅持下去。
(四)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公開透明和高效便民,是政府管理創新的重要目標,也是行政
許可法的明确要求。要有計划分步驟地推行電子政務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進政府的組織和管
理,及時把政府決策、服務程序、辦事方法向社會公布,為人民群眾提供公開、透明、高效的公共
服務,并自覺接受其監督。推行電子政務建設,要統籌規划,防止各自為政、重复建設,防止貪大
求全、搞成“形象工程”。當前,要重點開展行政審批、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環境保護和防偽打
假等政務信息公開服務。同時,還要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推進鄉鎮和縣級政務公開制度化、規范化,
繼續搞好市(地)級行政机關政務公開試點。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部門和單位,如學校、醫院以
及水、气、電、公交等公用事業單位,要實行辦事公開制度。各級政府都要努力增強辦事透明度,
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要積极探索強化事后管理、動態管理、間接管理等方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減少因管理方式不當產生的問題。總之,要通過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
平。
三、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屆政府成立后,及時修訂了《國務院工作規則》,突出強調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
和加強行政監督三條基本准則,并采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依法行政是對各級政府貫徹依法
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堅持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監督是保障。
要通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把我們各級政府及其各個部門的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一步。
(一)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和水平。國務院歷來重視政府立法工作。去年,我們
制定了28項行政法規,包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建筑行業安全生產條例》、《法律援助條例》
和《工傷保險條例》等。還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
法》 等5項法律草案。這些法律法規對于促進改革開放、加強社會管理和保障人民權益,已經并將
發揮重要作用。今年,要繼續緊密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和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以人
為本,貫徹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抓緊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繼續加強經
濟調節和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重點做好實施行政
許可法,應對各种突發事件,保障農民權利和控制征地規模,加強勞動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以及
适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体育事業發展需要的立法,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
題的立法工作。
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進一步創新政府立法工
作方法和机制。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過程中,要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和嚴肅性,注意相
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具有可操作性。政府立法工作要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
相結合,并通過听証會、論証會、座談會、公示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使
法律法規充分反映民意,具有施行的廣泛群眾基礎。前不久,國務院在審議《收費公路管理辦法》
過程中,就采取了先通過報刊、互聯网向社會公示的辦法,修改時采納了社會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見
和建議,效果很好。各級政府都要切實加強對行政立法工作的領導,搞好規划,統籌安排,保証重
點,不斷完善。
(二)理順行政執法体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堅持依法行
政,要求各級政府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求所
有政府工作人員都要堅持依法辦事,學會并善于依法處理經濟社會事務。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
鍵環節,也是需要加強和改進的薄弱環節。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行政執法層次過多、權責脫節、
多頭執法的問題比較突出,各自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也不少﹔一些執法人員法制觀念
比較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屢禁不止。特別是,一些地方在涉及人民群眾切
身利益的農村征地、城市拆遷、企業改制等問題上違規操作、處置失當,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出
現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行政執法中不依法辦事、不按政策辦事。必須下決心從体制、
机制和隊伍建設等方面解決問題。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确、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体
制。切實維護法制統一,确保政令暢通,堅決糾正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要改革行政執法
体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确保行政机關作出的行政
決定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要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追
究制和評議考核制,并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激勵和約束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
執法。
(三)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人民政府的一切權力都屬于人民,必須自
覺地接受人民的監督。行政監督是民主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實質是人民監督。堅持依法行政,必
須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一要加強對法規、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完善有關程序,妥善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
審查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建議。二要切實做好行政复議工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复議申請必須依
法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議決定。對違法的、不當的行政決定要堅決予以撤銷和變更。三要
加強對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行政處罰、行政复議、行政
許可和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當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等,
及時發現、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同時,要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監察、審計部門要依法獨
立地履行監督職責。
這里,我還要特別強調,各級政府要在加強行政監督的同時,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
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接受新聞輿論監督和社
會監督,進一步拓寬人民監督渠道,确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于為人民謀利益。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直接影
響行政執法的效果,關乎群眾利益,關乎政府形象。我們各級政府的執法隊伍總体上是好的,工作
很辛苦,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
也必須看到,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難群眾、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問題屢
見不鮮,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此反映還比較強烈。各級政府要把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作為推進依
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下決心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行政
執法隊伍。各級執法机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法、懂法、守法,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切實
轉變工作作風,為基層作出表率。基層行政執法隊伍工作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線,直接与老百姓打交
道,加強這支隊伍建設尤為重要。要開展經常性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辦
事能力﹔也要關心和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同時,要切實嚴加管理、嚴格考核、嚴
肅紀律、從嚴治政,對那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壓百姓的少數害群之馬,要堅決清除出執法隊
伍。新錄用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標准,公開公平競爭,擇优考核錄用,認真把好進人關。此外,
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四五”普法工作,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自身權益,在全社會營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環境。
四、繼續抓緊做好行政許可法實施前的准備工作
行政許可法公布以后,在各級行政机關和社會上引起了積极反響。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
的要求,認真開展准備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進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和部門的思想認識還沒
有完全到位。有些同志擔心 ,新的管理方法還沒學會 ,老辦法又不能用了,可能會出現“管理真
空”。也有些同志擔心,行政許可事項大量減少后,一部分机构和人員無事可做。應該說,這些擔
心不無道理。行政許可法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對做好政府工作确實是一次新的考驗。全面正确地
貫徹實施這部法律,至關重要的是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現在,距這部法律正式施行還有半年時間,
還有大量的准備工作要做。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加快工作步伐,确
保各項准備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
(一)抓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員都要認真學習行政許可
法,不僅要熟悉、掌握具体規定,還要領會精神實質。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這次會議后,國務
院將舉辦省部級領導干部行政許可法培訓班。各地區、各部門也要采取辦培訓班、搞專題講座等多
种形式,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特別要對實施行政許可人員普遍輪訓。今后,各級行政机關公
務員錄用考試、崗位培訓,要增加行政許可法方面的內容。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普法計划。要集中
一段時間,加強行政許可法的新聞宣傳,深入宣傳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讓
全社會充分了解這部法律,共同參与實施這部法律。
(二)抓好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和實施机關的清理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确定
的時間表,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清理工作。一是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國務院各部門要對現有的行
政許可項目逐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國務院,經審核予以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要編制目錄,明确項目
名稱和實施机關,經國務院批准后對外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照國務院保留和取消
的行政許可項目,做好上下銜接工作﹔對本地區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也要認真清理,作出相
應處理。二是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在行政許可項目審核處理的基礎上,對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
關規定進行清理,該廢止的要堅決廢止,該修訂的要抓緊修訂。對确需保留又沒有合法依据的行政
許可項目,要通過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來解決﹔來不及立法或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可先由國
務院發布決定加以确認。三是清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体。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要依法明确實施
机關。對授權由其他行政机關和社會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要依法進行規范,沒有法律依据和不符合
法定程序的不得授權。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机關名單,分別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
布。
必須看到,這三個方面的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對行政机關來說是一場“自我革
命”。各級政府和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抓緊工作,積极穩妥,不留死角。整個清理和規范工作,
務必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這里特別強調一點,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而不是削弱和淡化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該管的事情,必須真正管好,不能出現“管理真空”。政
府不該管的事情,要下決心交給市場、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這樣,才能全面正确地貫徹實施好行
政許可法,也才能真正加強和改進政府的工作。
(三)抓好配套制度建設工作。制定并不斷完善配套制度,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一項基礎
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快建立健全相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行政許可受
理与審查工作制度,行政許可听証制度,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
定的申訴、檢舉制度等,都要抓緊制定出來并予以公布,以保証行政許可法順利實施。
(四)切實保障行政許可實施經費。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机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
要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要作出相應安排。行政
机關實施行政許可一般不得收取費用。依法應收取費用的,要公布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絕不允許
亂收費。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所收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机關或個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實施机關返還或變相返還所收
取的費用。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 ,而難于法之必行”。行政許可法從起草到公布用了7年時間,立法
固然不易,但真正施行起來也絕非易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責任在政府,關鍵在領導。各地區、
各部門的領導同志一定要講大局、講法治,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工作規划,搞好組織協調,注重督
促檢查,把各項准備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在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中,
擔負著光榮而重要的使命。各級政府要關心法制部門建設,充分發揮他們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
法制部門的同志們也要加強學習,提高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對行政許可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重要
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
同志們,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任務繁重。我們要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
書記的党中央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高度負責的
精神,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動民主法制建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
出新的貢獻。
行政許可法有關問題解答
一、總則
1、判斷行政許可的標准有哪些?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2條、第3條、第12條的規定,需要把握以
下几點:
一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机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行為,不包括對民事權利、民事關系的确
認。据此,植物新品种權的授予,組織机构代碼、商品條碼的注冊,產權登記,机動車登記,婚姻
登記,戶籍登記,抵押登記等,不是行政許可﹔而城市規划管理中選址意見書的批准,土地管理中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准,是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机關的外部行政管理行為。外交部門對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護照簽証自
辦權等的審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机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后決定其可以從事有關活
動的行為。因此,行政机關采用檢驗、檢測等手段對市場產品的日常監管不是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法第5條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公開。這里的“公開”具体指什么?
行政許可實施過程的“公開”,是指行政机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
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都要公開。根据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包括:(1)實施行
政許可的主体以及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机构名稱要公開﹔(2)有關
行政許可事項、依据、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的規定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
請書示范文本要公開;(3)行政机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听取利害關系人意見以及舉行听証、
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要公開進行;(4)行政机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
決定要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小煤礦的關閉、各种營運車輛的取締是否适用信賴保護原則?對依法取得采礦許可的小煤礦、
依法取得營運許可的車輛,如果行政机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据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被許可人取得
行政許可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礦的采礦許可
証、車輛的營運証。由此對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決定的行政机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根据國務院關于整頓文化娛樂場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場辦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將該市130
個娛樂游藝場所壓縮到80個,這一行為是否屬于撤回行政許可﹖文化部門是按照先來后到的原則還
按經營條件的优劣決定哪些娛樂游藝場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給予補償?
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娛樂游藝場所,行政机關不得擅自撤銷行政許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關依法撤回沒有違法行為的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對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應
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
5、某城市為控制大型批發市場(食品、藥品、建材等批發市場)重复建設 ,要求新建批發市
場報政府審批。問:對批發市場的數量進行控制,是否可以認為屬于“公共資源配置”?
對這類事項,根据行政許可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不應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屬于公共資源
配置。
6、法律的隱含性規定,如种子法第45條規定 ,种子檢驗員應經省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
部門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視為設定了行政許可﹖這要看种子檢驗員是否為行政机關工作人員。如果
种子檢驗員是行政机關工作人員,則不是行政許可﹔如果种子檢驗員不是行政机關工作人員,且未
經考核合格,個人不得從事有關种子檢驗服務,則屬于行政許可。
7、《旅行社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設定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經培訓并持
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証書的經營人員。”是否可以視
為設定了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資格証書?
屬于設定行政許可。同時,根据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個人資格的,應當規
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机關、條件、程序、期限。
8、現行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立的行政許可确需保留 ,但一時又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
的,如何處理?
對國務院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的事項并且
确需保留的,國務院部門應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后
确定予以保留的,按照規定程序由國務院發布決定予以設定。
9、提請國務院發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應當包括實施机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
容?
根据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机關、條件、程序、期限。原
則上,提請國務院發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決定中應當包括行政許可的實施机關、條件、程
序、期限。部門規章可以對有關條件、程序、期限等作具体規定。
10、對現行依据帶密級的文件實施的行政許可如何處理?
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均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清理。清理后确定不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
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有關文件予以修改、廢止﹔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制定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發布決定予以設定。其中,清理后确定應予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其
依据的法律文件因涉及國家安全等不宜公開的,可以改變管理方式,通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實現管
理目的。
11、行政許可法第15條規定,地方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地方可以要求從事特定生產活動的企業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取得行政許
可?
根据行政許可法第15條的規定,對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省
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設定行政許可,不得
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
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
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12、現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如确需保留 ,是否必須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
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根据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實施行政許可的,省級人民政府現行規章設定
的相應行政許可可以視為行政許可第15條規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13、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后仍需繼續實施的,在相應的地方
性法規出台前的效力如何認定?根据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實施滿一年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級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但未設定行政許
可的,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停止實施。
14、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15條中規定的“尚末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以
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指具体事項范疇,還是指整個領域?
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15條中規定的“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是指“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的事項。
“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
規”有兩种情況﹕一是,對某一事項是否設定行政許可,上位法立法時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下位
法可以根据實際情況,在不違反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設定行政許可﹔二是,對某一事項
是否設定行政許可,上位法立法時已經考慮,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則要求對該事項不設定行政許可
的,則下位法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15、對行政許可法第15條第2款中的“應當由國家統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
資質的行政許可”如何理解?有關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應當由國家統一确定。
16、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規沒有具体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程序和期限的,如何理
解下位法的行政許可規定權?
2004年7月1日以后,設定行政許可 ,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机關、條件、程序、期限。此
前發布的法律、法規,設定了行政許可但未規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的,規章可以對有關
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作出規定,修訂法律、法規時應當補充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
的規定。
17、行政許可法第38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行政机關應當依法作出准
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法定條件、標准是否包括部門規章中的條件?
根据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定,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
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体規定。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規定未超出法律、行政法規的授
權范圍,或者沒有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其他條件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條件可以作為行政
許可決定的法定條件。
18、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确規定某一事項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只規定:“×方面的管理辦法、
制度由國務院×部門制定。”部門規章可否就某方面的管理設定行政許可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只授權部門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制度的,不能視為法律、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
章設定行政許可。
19、法律、行政法規明确規定。“某一事項由×部門審批”。該部門可否將行政許可事項部分
委托其下級行政机關實施,即由下級行政机關初審、再由該部門終審?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了一道行政許可,部門將初審權委托給下級行政机關,同時保留最終決定
權,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20、規范性文件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是否有規定權?
規范性文件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体規定。一但
是,規范性文件對實施上位法作出的具体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体規
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21、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否由部門規章在原上位
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增設行政許可事項?
根据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定,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
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体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确需
增設行政許可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行政法規。
22、如何理解行政許可法第21條中規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
“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主要指企業、其他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以及相關活
動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机關
23、目前,行政許可實施主体中的事業單位,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确授權,應當如何處理?
根据行政許可法第23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可以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事業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4、根据行政許可法第24條的規定,是否所有的規章都可以規定委托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24條規定,行政机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關實施
行政許可。這里的“規章”包括部門規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5、行政許可法第24條第1款中有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公告的具体要求和形式是什么?
根据行政許可法第24條的規定,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委托行政一机關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應
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是,委托行政机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二是,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
政机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三是,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的具体事項。
26、行政許可法第28條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
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机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
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行政机關的直屬事業單位實施的檢測,是行政机關的檢測,還是法定
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的檢測?
對某一事項需要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的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只能由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的主体實施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來規定由事業單位實施檢驗、檢疫、檢測的,只能由
行政机關實施。
四、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27、行政許可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政机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
理由。行政机關能否口頭說明理由?根据行政許可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机關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28、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期限應為多長?
行政許可法第49條對此未作明确規定。對行政机關審查被許可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的期限,單
行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适用行政
机關對初次行政許可申請審查期限的規定。
29、質檢所、藥檢所、農藥檢驗所檢驗有關產品、物品的時間是否屬于第45條規定的不計算在
審查期限內的情形?
行政机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需要根据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除應當
在檢驗、檢測、檢疫后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有關檢驗、檢測、檢疫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的
審查期間內。
五、行政許可的費用
30、行政許可法第58條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創設的
行政許可都不能收費?
行政許可法第58條規定,行政机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
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据此,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
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能否收費,要看有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据。
六、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31、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還能不能搞年檢?
根据行政許可第62條的規定,行政机關不能對所有的事項進行年檢。行政机關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32、行政許可法第55條第2款規定,行政机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
人員進行。工作人員是否包括行政机關委托的技術專家等非行政机關在編人員?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工作人員是指行政机關工作人員。
七、其他問題
33、行業組織能否剝奪由行政机關賦予的資格、資質?
對資格、資質的剝奪,是一种行政處罰。根据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
行政机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可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4、在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工作中,對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不列入清理范圍,一律宣布無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的
規定辦理。
35、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收費項目,是否屬于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
范圍?
根据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有
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包括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費用、有關對行政許可事項監督檢查的費用的規定都
必須進行清理。
36、部門作為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据其他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規章對企業、
事業單位的行政許可,如交通部根据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規章對交通計量鑒定站的審批,如何清理﹖
行政許可事項是否保留,由實施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按規定程序報批。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審核處理的
基礎上,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有關行政許可規定進行清理。
(摘自﹕中國供銷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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