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注冊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深府辦〔2001〕82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注冊問題的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注冊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和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修訂)的通知》(深府[1999]171號),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就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不再限制高新技術成果作价出資的比例
(一)以高新技術成果作价出資的,其作价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協議約定。
出資各方應當將高新技術成果的作价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等事宜記入公司章程。
(二)高新技術成果作价出資的比例超過注冊資本35%的,全体股東應當共同出具承擔企業債權債務連帶責任的書面承諾。
(三)用高新技術成果作价出資入股,應由評估机构評估作价;經全体股東對高新技術成果作价出資額提供擔保証明的,可免予評估。
二、降低高新技術企業在注冊資本繳付方面的門檻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為人民幣3万元。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一般首期出資總額(含高新技術成果作价部分)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50%,其余出資可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兩年內繳付。注冊資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首期出資總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10%,其余出資可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繳付。
分期繳付注冊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關(以下簡稱"工商部門")按認繳期限核發營業執照并在執照中注明實繳資本額。注冊資本繳足后換發正常有效期的營業執照。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繳足注冊資本的,企業應依其設立時承諾書中的承諾辦理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三)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設立小型科技開發類企業,經上市公司或園區管理机构提供資金擔保的,可免予驗資。其注冊資本應在3年內繳足。工商部門先核發3年有效期營業執照并在執照中注明實繳資本額,注冊資本繳足后換發正常有效期的營業執照。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繳足注冊資本的,企業應依其設立時承諾書中的承諾辦理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四)不限制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的比例。高新技術企業經營項目跨兩個以上行業的,其注冊資本應与經營規模相适應,法律、行政法規對特殊行業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改變現行核定企業經營范圍的模式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專項審批的項目外,不再核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具体經營項目,企業可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工商部門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一欄內寫明以下內容:"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得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企業可自主選擇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實行并聯審批,即由工商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工商部門根据反饋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核准登記注冊,實行并聯審批的具体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四、突破高新技術企業在股東條件方面的限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戶籍人員可以在我市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不受股東須有一方為深圳市常住戶籍人員的限制。
(二)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申請設立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允許其將不超過成果作价金額20%的部分獎勵給為完成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工商部門依据高新技術成果所有人出具的有關文件為獲獎人辦理股東出資或股份的登記注冊。
(四)允許內資企業以其淨資產投資高新技術產業,不受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50%的限制。
(五)允許國內自然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為出資人与外國投資者以及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共同興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高新技術企業。
(六)出國留學人員以技術成果出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本人的中國護照申辦內資企業,也可憑其國外居留証件申辦外商投資企業。
(七)外商投資企業在注冊資本繳足后,可出資入股高新技術企業。
(八)外國投資者以及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出資入股高新技術企業,其出資額占注冊資本25%以下的,可按內資企業登記注冊。
五、簡化高技術企業的登記程序
(一)高新技術企業名稱允許在行業用語中使用"高新技術(開發)"、"高新科技(開發)"等字樣,也可不再使用具体行業用語。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直接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企業登記注冊時的場地証明材料,由園區管理机构出具住所証明或意見即可;有條件的可由園區管理机构組織開辦公共秘書公司,將公共秘書的辦公室作為企業的住所進行登記。
設立生產型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允許使用辦公場所先行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工商部門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登記申請,不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發執照;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于申請材料齊全后3日內決定是否核發執照。
六、本規定适用范圍
經國家、廣東省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登記注冊适用本規定。
以國內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以及列入"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技術成果目錄的高新技術成果作价出資設立企業的,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1.深圳市工商局就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作出相關規定
深工商[2000]254號
2.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注冊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深府辦〔2001〕82號
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1號
4.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新舊對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