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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

2005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注册税务师考试查询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深圳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册税务师

200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开始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深圳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形式,网上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12月19日开始,2004年12月29日---12月31日到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递交报名资料并预订2005年度考试教材。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文,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生请留意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网址: http://www.testcenter.gov.cn/。也可以在深圳之窗网站上“本地优秀信息”栏内直接点击“考试中心”。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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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利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3、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
5、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6、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8、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9、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10、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11、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申报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其截止年限到2001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报名办法:

1、首次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从12月13日开始(不含双休日)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报表》,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申报表》附表上贴与正表上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一张。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上均为原件),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着,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务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2、已经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但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未报考科目或有未合格科目的,需填写《申报表》,持本人上一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近期同一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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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征订

       考生需订购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的,请详细填写以下三份征订单并打印下来。携带三份征订单于2004年12月29日---12月31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报名处,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立的教材预订点预缴书款。
教材征订单一式三联,考生预缴书款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第三联交回考生。办理了投递业务的,投递公司将书送到考生手中同时收取征订单第三联;未办理投递业务的,凭征订单第三联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书。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办公大楼2701室。查询电话:83878286。
考生预订的教材由邮电局投递公司送到考生手中:投递费以套为单位,国内收取15元/套,港澳收取30元/套,每套不论数量的多少,但同样的教材不能超过一本。教材投递咨询电话:83303635。83303639。投递负责公司: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6栋西1楼。

附件: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预定单(一式三联)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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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200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5年
6月17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19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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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查询

200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查询

http://club.ck100.com/bbs/readmsg.asp?id=15200508101634230695&tsml=cta_ksxx

http://tax.chinaacc.com/new/2005_8/5081010552696.htm

2004注册税务师考试查询 建议进入中华会计网校论坛查询页面 (点击下面链接进入)

http://bbs.chinaacc.com/36/1831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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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 (简称CTA)

中国注册税务师:The Chinese Certified Tax Agents(简称CCTA)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The Chinese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简称CCTAA)

自2003年12月15日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英文域名变更为:WWW.ccta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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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税务师协会

  深圳注册税务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深圳市税务代理业拥有了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近年来发展滞后的深圳税务代理业由此迎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税务代理行业的自律性民间社团管理机构,对税务代理实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9]4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兔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上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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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7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及管理事宜.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第四条 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
(四)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五)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
第八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对其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本地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一)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办理注册,年检等手续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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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注字[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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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决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此项审批取消后,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上备案编号(按原注册证书编号方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二、凡在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或申请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办法参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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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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