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
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2006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会计职称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2006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地点
上海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
报名详情:/web_news/html/2005-9/200592895524.html
河南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报名地址:纬四路13号河南省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花园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向东50米老财政厅内)
湖南省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8日
联系电话:省会计考办联系电话:0731-5165161
湘潭市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8日
报名地址:湘潭市财政局会计考试报名办证大厅(大湖路69号)电话:8276050
湖北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6日开始
贵州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1日开始
辽宁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8日至10月28日
报名地址:1、所在市财政局;2、省直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直单位报名点),电话:024-22733105
山西
报名时间:暂定于2005年10月28日截止
黑龙江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至10月28日
合肥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星期日休息)
报名地点:市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五河路241号,联系电话5623962)
蚌埠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双休日休息)
报名地点:三县报考人员到县财政局会计股报名,市区报考人员到中荣街146号天源大厦三楼市会计考试办公室报名
黄山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8日至10月23日
广西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3日至10月22日
咨询电话:16886909
云南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日
玉溪市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至10月25日
报名地点:市级(含红塔区、高新区)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18号财政窗口,各县报名地点在各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江西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9日至10月25日
兰州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海南省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中旬
报名详情:/web_news/html/2005-9/20059289291.html
内蒙古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2006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0、21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时间 |
科目 |
时间 |
科目 |
| 2006年5月20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09:00-11:30 |
财务管理 |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2006年5月21日 |
--
|
--
|
0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
各位参加2005年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
05年会计职称的考试成绩已经下发个省份,个别省份已经提供成绩查询的方式。
本站将提供数据连接“查询系统”, (7月15日可以查询,全国查询系统。)
全国查询接口 (预祝你取得好成绩) http://www.kjzgks.com/cjcx/index.htm
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定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 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 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 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二)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 考试报名
(一)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 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 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四)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 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名师点拨:如何应对200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200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工作又将开始了,面对新一轮的抉择,广大考生们又开始迷茫了,考或不考,怎么考呢?
今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内容有重大调整,原来的《中级实务一》《中级实务二》课程在分开考试四年后,又合并成了一科———《中级实务》。这一变化,不是简单的加法,对于考生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走向深入,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和财经法规都将出台,这些都可能使2005年的考试难度增大,考生们真的犯难了,不考吧?不可能;考吧,真有些无从下手,针对考生们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我们特地邀请了几位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专家,为考生们点拨一二。
郭建华(副教授,会计职称考试会计学科辅导专家):今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变化最大的一科就是《中级实务》。这门课程在2001年之前本身就是一科,自2001年起分开为《中级实务一》和《中级实务二》,这一变化在当时也引起过争议,但必竟四年已经考下来了。明年的考试两门课程又合并为《中级实务》,其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经过四年考试发现两科分开无论从学生学习角度、命题考试角度还是指导实践的角度,这一做法都有其局限性,因此2005年考试才会有此举措。可以这么说,两科合并为一科考试,毫无疑问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为以前分开考试,有些考题是不宜跨学科太明显的,而合并后会增加相当一部分综合性很强的考试题,这对考生来说是最难处理的。
针对这一情形,在学习方法上有几点建议:第一,就是要抓住重点,尤其是在听课学习中要注意抓住重点章节,如投资、收入、报表、外币、借款费用、合并报表等。熟练掌握重点章节内容是能否很好地处理题目的关键;第二,在学习中力求准确。准确指的是对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一定要准确掌握,该记忆的,一定要牢牢记住;第三,在适量练习的基础上学会举一反三。教材中的考点是有限的,但考试题型是千变万化的,考试角度是多种多样的,只有通过练习,在理解的基础上具备举一反三的能力,才能很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各种变化;第四,就是要提高处理题目的速度。中级考试目前的题量,正逐渐向注册会计师考试靠近,也就是说题量会越来越大,《中级实务》学科尤其如此,很多同学考不过,差上几分,往往不是因为不会答,而是熟练程度不够,速度太慢,来不及答就该交卷了,很遗憾!另外,还要注意在老师的指导下,了解处理题目的规定速度,在考试中合理安排答题时间。
最后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既然今年《中级实务》变化较大,难度较以往又有所增加,因此,考生在备考学习时正确地选择一个好的辅导班也是很关键的,富有经验的授课老师和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会使你的学习备考事半功倍。祝大家成功!
田明(博士、副教授,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学科辅导专家):很高兴在2005年中级职称考前与大家谈一些我个人的理解,《财务管理》课程很多同学感觉难度比较大,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和已经取得会计初级职称的人也会有这种感觉,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财务管理》的内容很多人在学习之前根本没有接触过,日常工作中也很少用到,比较生疏;二是《财务管理》课程公式比较多,对理解的要求比较高,结合以上特点,在复习备考中我有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第一,就是要能读教材,先泛读,后精读,直到理解为止。在读的过程中要力争熟悉基本概念,理解基本原理,熟练掌握公式。其中理解尤其是弄清公式的来龙去脉很重要。千万不要在不理解的基础上盲目做题,这无助于掌握知识。第二,加强应试练习。应该在理解基本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适应性训练。《财务管理》本身就是一门计算量比较大的学科,而且应用性较强,希望大家能通过练习,提高自身的综合计算能力,从而适应考试的要求;第三,就是要通过学习突破重点、难点。《财务管理》课程已经考了几年,对重点、难点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了,但由于每年考试的侧重点不同,因此,通过有效的方法理解,掌握这些重、难点知识是很重要的;第四,要注意历年考题,特别是前三年的考题,这样做,一方面是熟悉一下考题的题型、题量以及难易程度;另一方面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往考过的试题也有重复出现的可能。最后要指出的是,复习备考是一个艰苦的过程,能很好地借助一些权威机构的考前辅导帮助自己,不失为事半功倍的好方法。相信通过您的努力,定能啃下“财管”这块硬骨头,顺利通过考试,实现您的“职称”之梦!
游文丽(副教授,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学科辅导专家):《经济法》学科是会计职称考试中相对简单的一科,每年考试客观题占60分,主观题占40分。从近三年情况看,经济法部分的分值平均在70%左右,税法部分的分值在30%左右,案例题均出自经济法部分,《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多看,多记,善于总结;多看指的是多看几遍教材,中级考题从没有超出过教材范围,因此,反复通读教材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熟悉教材内容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进一步记忆、理解;多记,指的是要有重点的记忆教材中的知识点,作为一门法律学课程,其中大量内容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没有一定的记忆是不可能完全掌握的,当然记忆的方法很多,我认为总结,归纳基础的记忆比杂乱无章的记忆效果要强很多,当然在我们没有更多时间做这一工作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老师的总结帮助自己实现这一目的,另一方面就是一定要注意理解。法律条文看似很死板,一句话看似很简单,但其中内涵很丰富,也有很多东西需要深入了解,而且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是最深刻的,理解了,即使考试题目有变化,再灵活,我们也有办法处理,这两点是经济法学习中十分关键的。另外就是要注重记忆与练习相结合,这样才能将记忆的东西转化到考试中,才能将知识巩固下来,但其中在注意的是,做题既要讲质量,也要讲速度,要像真考一样练习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预祝广大考生取得理想的成绩。
相信经过几位专家的精心点拨想参加2005年度中级职称考试的广大考生会在信心上有所增强,在学习、备考的方法上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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