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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84號

2000-09-2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体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优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關出具的証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机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証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机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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