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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28號

2002-08-2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和積极培育机构投資者,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促進証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中國証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机构(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机构)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价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机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 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机构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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