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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机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09號

2003-05-1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部門要求明确醫療机构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确如下:

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机构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的對非營利的醫療机构按照國家規定的价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僅指机构自身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机构取得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個人因在醫療机构(包括營利性醫療机构和非營利性醫療机构)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据《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在醫療机构任職的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的規定執行。

三、醫生或其他個人承包、承租經營醫療机构,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所有的,依据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 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据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殘疾人、轉業軍人、隨軍家屬和下崗職工等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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