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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2003-07-11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确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确如下: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支付与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与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中關于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后剩余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挂賬達1年的,從挂帳的第2年起,依照投資者(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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