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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6號

2003-04-09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現將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事個体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机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 %(含60 %)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机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証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經從事個体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优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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