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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72號

2004-10-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納稅人向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体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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