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30號
2004-01-1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精神,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經研究,現就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農業稅后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确如下:
一、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休戶從事种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各地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農村廣為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大力支持農村稅費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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