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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93號

2004-06-0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更好地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根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优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的精神,現就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与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机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与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机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二、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与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机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与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机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對于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并与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机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优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三、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优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后從事下列行業的,可以享受如下稅收优惠政策:

1、從事個体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

3、從事种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种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4、從事農業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四、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优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通知》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通知》所稱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台,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稱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証》的士官和義務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予以退還。

六、本《通知》下發之后,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适用本《通知》規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七、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有關稅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相關營業稅稅收优惠政策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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