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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3號

1999-09-17國家稅務總局

  最近,國務院決定,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机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現就實施這一稅收优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經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机關審核批准,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体申報期限、審核程序及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划單列市)級主管稅務机關依据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适用上款規定的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划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机构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与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不含企業從其他單位購進技術或受讓技術使用權而支付的購置費或使用費,以及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企業發生的屬于技術開發服務業務的營業成本、費用。
  二、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适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机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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