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對應稅率表的通知
國稅發[2000]192號
2000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范單位或個人為納稅人代付勞務報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計算方法,總局曾先后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國稅發[1996]161號)。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對納稅人取得的不含稅(或稱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包稅)的勞務報酬收入,如何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征稅的問題,現行規定不夠明确,如果使用國稅發[1994]089號文所附“稅率表三”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又不准确。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据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精神,不合稅勞務報酬收入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下表所示:
┌──────────────┬───┬─────┐
│ 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額
│ 稅率 │速算扣除數│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
│超過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超過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
二、單位和個人在計算為納稅人代付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的稅款時,應按國稅發[1996]161號文的
規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含稅收入額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未做處理的稅務事項和查補稅款的計算,适用本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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