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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优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11號

2001-01-20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29號)精神,現就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优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現役后按有關規定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士官和義務兵。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享受稅收优惠政策,必須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証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机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稅收优惠政策的相關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优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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