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審計 代理記帳 工商代理 稅務代理 資產評估 企業清算 匯算清繳 外企服務
熱點關注 机构查詢 財經法規 稅收法規 工商專欄 稅務專欄 財稅書店 考試資訊 下載專區
首頁>稅收法規>個人所得稅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19號

2001-02-21 國家稅務總局

  根据目前國家對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統一集中發放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扣繳稅款的職責不清而導致稅款流失,現將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關、事業單位改革工資發放方式后,隨著支付工資所得單位的變化,其扣繳義務人也有所變化。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凡是有向個人支付工薪所得行為的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向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再向個人支付与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与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發放的工資合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并就應納稅額与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各地要結合此次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的改革,全面辦理扣繳登記,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的戶數,并對所有行政机關、事業單位、財政部門(或机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認真進行管理和檢查,針對存在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行政机關、事業單位工薪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熱點推荐
相關鏈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