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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31號

2001-03-16 國家稅務總局

  近据各地稅務部門反映,部分儲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為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利息征稅的管理,現將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机构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机构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机构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儲蓄机构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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