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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52號

2002-05-09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丰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經研究,現對電影、電視劇劇本作者取得的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整如下:

  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复》(國稅函[1997]385號)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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