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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

國稅發[20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据《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精神,現將所得稅實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問題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机關征收管理,不作變動。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但下列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一)兩個以上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為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
(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机關負責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注冊、領取許可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体、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2002年1月1日后進行稅務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按原規定的征管范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債轉股企業、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征管机關征收管理,不再調整。

六、不實行所得稅分享的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業,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七、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認真貫徹執行所得稅分享体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加強國稅局、地稅局之間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証改革的順利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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