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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98號

2002-08-05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行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的營銷員取得收入發生的營銷費用稅前扣除比例已顯偏低,應及時進行調整。為提高保險營銷員(非雇員,下同)的展業積极性,現就保險業營銷員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險業營銷員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适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据本地的實際情況,在上述范圍內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二、由于保險公司計算机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征收。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与本通知規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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