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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3]80號

2003-07-01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近接部分地區稅務机關詢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提高了個人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個体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稅收政策規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對采取核定征稅辦法的納稅人(包括按綜合征收率或按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等方法的納稅人),可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納稅人所得相應增加的實際情況,本著科學、合理、公開的原則,重新核定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定額。

三、對原按照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不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而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改變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況相适應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