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93號
2004-07-22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正确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体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事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五條所稱個体經營,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從無到有,新辦的個体經營戶。2002年9月30日前已經存在的個体經營戶,其經營者為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勞動部門核發的再就業优惠証的,可以自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証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02年9月30日前已經存在的個体經營戶,通過借用、買賣、冒名頂替等方式改變經營者,注銷原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業稅收优惠政策,其已經減免的稅款應予追繳。哎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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