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207號
2005-12-28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据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現就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哎
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机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机關對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按當地稅務机關的規定執行。哎
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机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個人所得稅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年第44號) 2005年10月28日
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5]120號 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號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5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2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1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96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0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