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的批复
國稅函[2002]1090號
遼宁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2〕99號)收悉。文中稱,遼宁省本溪市原國有企業彩屯煤礦破產后,2000年5月本溪煤炭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与崔某簽定了財產轉讓合同,崔某以500万元買斷了彩屯煤礦整体資產,又注入部分資金籌備生產。之后,崔某聘請資產評估所對其買斷的企業整体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固定資產原值16702万元,淨值5314万元。2001年3月崔某注冊了本溪市彩屯煤礦,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根据以上評估确認的固定資產原值為基數,計提了折舊,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据此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申報。關于該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如何在稅前扣除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复如下:
根据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繳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時,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支出500万元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并准予在稅前扣除。彩屯煤礦按照固定資產評估价值計提的折舊雖然可以作為企業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