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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复

國稅函[2002]1158號

2002-12-30 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冀地稅發〔2002〕75號)收悉。文中稱,河北省秦皇島市石河鎮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會簽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淺海灘涂,用于海產養殖,承包期為10年。其后,丁某又將其承包的海灘轉租給姜某,另外將原海灘的一切設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轉讓給姜某。關于丁某轉租灘涂使用權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复如下: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轉租灘涂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每年實際上交村委會的承包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同時,個人一并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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