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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2004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貨物運輸發票

     為了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管理,規范貨運發票的使用,堵塞稅收漏洞,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決定從2004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結算運輸勞務費用,收取運費時,必須開具《貨運發票》;《貨運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為一式四聯的計算机發票,開具《貨運發票》必須采用稅控收款机系列產品開具,手寫無效;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發票領、用、存制度,各地方稅務局應嚴格《貨運發票》的管理,限量供應,驗舊購新,定期檢查;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稅控收款机和開具《貨運發票》的,稅務机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通知下發后,凡舊版《貨運發票》已經用完的地區,可直接使用統一的新版《貨運發票》。在尚未統一使用稅控收款机前,填開時可暫不填寫机打代碼、机打號碼、机器編號和稅控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