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7號——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2001-1-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明确工作要求, 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 民共 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商業銀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 經營大量貨幣性項目,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 (二) 從事的交易种類繁多、次數頻繁、金額巨大,要求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并廣泛使用 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三) 分支机构眾多,分布區域廣,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要求保持統一的操作規程和 會計系統﹔ (四) 存在大量不涉及資金流動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要求采取控制程序進行記錄和監控 ﹔ (五) 高負債經營,債權人眾多,与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受到銀行監管法規的嚴格約 束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具有以下主要風險﹕ (一) 信用風險﹔ (二) 國家和轉移風險﹔ (三) 市場風險﹔ (四) 利率風險﹔ (五) 流動性風險﹔ (六) 操作風險﹔ (七) 法律風險﹔ (八) 聲譽風險。 第五條 由于商業銀行具有的特征和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業務委托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商業銀行的基本情況,評价自身專業胜任能力 及獨立性,初步評估審計風險,以确定是否接受業務委托。 第七條 在評价自身專業胜任能力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是否具備商業銀行審計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 (二) 是否熟悉商業銀行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三) 是否具有對商業銀行國內外分支机构實施審計的充足人力資源。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就委托目的、審計范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審計報告的用途等事項与商業銀行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章 審 計 計 划 第九條 在制定審計計划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銀行以下主要情況﹕ (一) 宏觀經濟形勢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二) 适用的銀行監管法規及銀行監管机构的監管程度﹔ (三) 特殊會計慣例及問題﹔ (四) 組織結构及資本結构﹔ (五) 金融產品、服務及市場狀況﹔ (六) 風險及管理策略﹔ (七) 相關內部控制﹔ (八) 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九) 資產、負債結构及信貸資產質量﹔ (十) 主要貸款對象所處行業狀況﹔ (十一) 重大訴訟。 第十條 在了解上述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查閱商業銀行以下資料﹕ (一) 章程、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証等法律文件﹔ (二) 組織結构圖﹔ (三)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四) 年度會計報表和中期會計報表﹔ (五) 分部報告﹔ (六) 風險管理策略及相關報告﹔ (七) 有關控制程序和會計系統的文件﹔ (八) 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硬件、軟件清單及流程圖﹔ (九) 信貸、投資等經營政策﹔ (十) 銀行監管机构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十一) 內部審計報告﹔ (十二) 經營計划、資本補足計划﹔ (十三) 重大訴訟法律文書﹔ (十四) 金融產品和服務營銷手冊﹔ (十五) 新近頒布的影響商業銀行經營的法規。 第十一條 在制定總体審計計划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事項﹕ (一) 重要性水平﹔ (二) 審計風險﹔ (三) 商業銀行使用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程度﹔ (四)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預期可信賴程度﹔ (五) 重點審計領域﹔ (六) 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七) 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八) 利用專家的工作﹔ (九) 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十) 利用銀行監管机构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十一) 審計工作的組織与安排。 第十二條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相對小的錯報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可能不重要,但對利潤表和資本充足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二) 既影響資產負債表又影響利潤表的錯報比只影響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錯報更重要﹔ (三) 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識別導致商業銀行嚴重違反監管法規的錯報。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固有風險較高,內部控制對防止、發現和糾正錯誤与舞弊至關重要,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以确定檢查風險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的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 計算和記錄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 計算外匯和証券交易頭寸,并記錄相關的損益﹔ (三) 提供最新的資產、負債余額記錄﹔ (四) 每日處理大量巨額交易。 第十五條 由于商業銀行具有的特征和風險,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依賴內部控制測試而不能完全依賴實質性測試。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下列可能導致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的重點審計領域﹕ (一) 貸款損失准備﹔ (二) 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 (三) 不符合銀行監管法規的交易和事項﹔ (四) 發生重大變動的會計報表項目﹔ (五) 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發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 高度复雜或投机性強的交易﹔ (七) 非常規貸款﹔ (八) 關聯方交易﹔ (九) 新金融產品或服務﹔ (十) 受新近頒布的法規影響的業務領域。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据的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是否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第十九條 在評价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等特殊領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擁有的分支机构眾多且分布區域廣,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查閱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監管机构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以獲取對确定重點審計領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二條 在組織和安排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審計人員組成及分工﹔ (二) 其他注冊會計師參与的程度﹔ (三) 計划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 (四) 計划利用專家工作的程度﹔ (五) 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六) 需要商業銀行管理當局提供的專項分析資料。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總体審計計划制定具体審計計划,以合理确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四章 內部控制測試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商業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以制定審計計划,并确定有效的審計方法。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應當實現以下目標﹕ (一) 所有交易經管理當局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方可執行﹔ (二) 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确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适當的賬戶,使編制的會計報表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 (三) 只有經過管理當局授權才能接触資產和記錄﹔ (四) 將記錄的資產与實有資產定期進行核對,并在出現差异時采取适當的措施﹔ (五) 恰當履行受托保管協議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銀行分級授權体系的以下要素﹕ (一) 有權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員﹔ (二) 授權遵循的程序﹔ (三) 授權限額及條件﹔ (四) 風險報告及監控。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授權控制,以确定為各類交易設定的風險限額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風險限額是否及時向适當層次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由于臨近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資產、承擔債務的价值時缺乏依据,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檢查這些交易的授權控制。 第二十九條 在評价与交易和事項記錄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商業銀行處理大量交易,其中單筆或數筆交易可能涉及巨額資金,需要定期執行試算平衡和調節程序,以及時發現差錯并進行調查和糾正,將造成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 (二) 許多交易的會計核算有特殊規定,商業銀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証這些規定得以遵循﹔ (三) 有些交易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甚至不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商業銀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証這些交易以适當的方式被記錄和監控,并能及時确認因交易狀況變化而產生的損益﹔ (四) 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需要及時更新會計核算程序和相關內部控制 ﹔ (五) 每日余額可能并不反映當日系統處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商業銀行需要對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保持控制﹔ (六) 對大多數交易的記錄應便于商業銀行內部、商業銀行客戶及交易對方核對。 第三十條 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廣泛使用對注冊會計師評价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有重要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影響系統開發、修改、接触、數据登錄、网絡安全和應急計划的相關內部控制進行評价。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使用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程度,評价交易前監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認及調節程序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資產易于轉移,金額巨大,僅通過實物控制難以奏效, 管理當局通常實施以下控制程序﹔ (一) 憑借密碼和接触控制,只有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操作計算机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二) 將資產接触与記錄職責分离﹔ (三) 由獨立人員向第三方函証和調節資產余額。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必要時,复核或參与年末函証和調節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將記錄的資產与實有資產定期進行核對是一項重要的調節控制,該項控制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 驗証現金、有价証券等資產的存在性,及時發現錯誤与舞弊﹔ (二) 檢查易發生价值波動的資產計价的正确性﹔ (三) 驗証資產接触和授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檢查和詢問等程序測試該項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在評价調節控制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需要調節的賬戶較多且調節頻率較高﹔ (二) 調節結果具有累積性﹔ (三) 調節項目可能被不适當地結轉到同一時期內未被調節和調查的賬戶。 第三十四條 在評价受托保管業務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是否由專門部門履行受托保管職責﹔ (二) 是否將自有資產与受托保管資產适當分离﹔ (三) 是否已對受托保管資產作出适當記錄。 第三十五條 在評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控制環境因素的影響﹕ (一) 組織結构及權力、責任的划分﹔ (二) 管理當局監控工作的質量﹔ (三) 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效果﹔ (四) 關鍵管理人員的素質﹔ (五) 銀行監管机构的監管程度。 第三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應當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五章 實質性測試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評估商業銀行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确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和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八條 由于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無論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對各重要賬戶余額和交易類別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三十九條 在實施實質性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運用以下重要審計程序﹕ (一) 分析性程序﹔ (二) 監盤﹔ (三) 檢查﹔ (四) 查詢及函証。 第四十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對以下項目實施分析性程序,以測試其總体合理性﹕ (一) 利息收入、支出﹔ (二) 手續費收入﹔ (三) 貸款損失准備。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對以下項目實施監盤程序,以測試其存在性﹕ (一) 現金﹔ (二) 貴金屬﹔ (三) 有价証券﹔ (四) 其他易轉移資產。 第四十二條 在實施監盤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受托保管資產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資產相混淆。 第四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檢查程序,以了解貸款協議、承諾協議等重要協議的條款,評价其約束力及相關會計處理的适當性。 第四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查詢及函証程序,藉以﹕ (一) 确認貨幣性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 獲取經商業銀行客戶或交易對方确認的某項交易金額、條款和狀況的審計証据﹔ (三) 獲取不能直接從商業銀行會計記錄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對以下事項實施函証程序﹕ (一) 存款、貸款和同業往來等賬戶的余額﹔ (二) 特定貸款抵押品的狀況﹔ (三) 因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產生的或有負債﹔ (四) 資產回購和返售協議以及未履約期權﹔ (五) 与遠期外匯合約和其他未履行合約有關的信息﹔ (六) 委托保管的有价証券等項目。 第四十六條 為了提高審計效率,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實施某些測試﹔ (二) 使用計算机輔助審計技術﹔ (三) 當存在大量同質賬戶或交易時,使用統計抽樣技術。 第四十七條 在審計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相應收入的來源,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合理确信﹕ (一) 相關會計記錄是否完整﹔ (二) 計提的損失准備是否充足﹔ (三) 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八條 在審計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确信﹕ (一) 所有重要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都已被識別﹔ (二) 所有重要的關聯方交易是否都經适當授權﹔ (三)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十九條 在實施以下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 (一) 分析性程序﹔ (二) 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三) 檢查債務協議條款的遵循情況﹔ (四) 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五) 向商業銀行的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等情況﹔ (六) 函証關聯方或第三方向商業銀行提供財務支持的詳細情況﹔ (七) 查閱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監管机构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八) 檢查法定資本要求的遵循情況。 第五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以下主要跡象 ﹕ (一) 貸款業務量顯著下降﹔ (二) 不良貸款劇增﹔ (三) 大量貸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業﹔ (四) 過度依賴少數存款人的大額存款﹔ (五) 存款大量流失﹔ (六) 信用等級下降﹔ (七) 未能達到銀行監管机构規定的流動性監管指標﹔ (八) 未能達到最低法定資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銀行監管机构批准的資本補足計划﹔ (九) 銀行監管法規的變化已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 嚴重違反銀行監管法規﹔ (十一) 銀行監管机构已對商業銀行的不審慎經營表示關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主要事項獲取商業銀行管理當局聲明﹕ (一) 持有的銀行監管机构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已提供給注冊會計師﹔ (二) 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分類准确地反映了商業銀行管理當局的計划和意圖﹔ (三) 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設是合理的﹔ (四) 資本補足計划及其實施符合銀行監管机构的要求,并已作适當的披露﹔ (五) 或有負債已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六) 關聯方交易符合銀行監管法規的規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 對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有价証券、貸款等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了充足的准備﹔ (八) 具有重大風險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已作充分披露。 第六章 審 計 報 告 第五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會計報表進行總体性 复核,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証据為依据,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价審計証据、形成審計意見時,應當考慮商業銀行 會計核算和報告的特殊規定。 第五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當根据銀行監管法規的有關要 求,确定是否需要將重大事項告知銀行監管机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 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五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