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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8號——銀行間函証程序

2001-1-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銀行間函証程序,提高函証的效率,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銀行間函証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印証商業銀行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向确認銀行寄發詢証函,獲取和評价回函的過程。
本公告所稱确認銀行,是指接收商業銀行的詢証函并被請求回函的銀行。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銀行間函証程序,并對函証全過程進行控制。
第二章 詢証函的編制与寄發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選擇确認銀行時,應當考慮与商業銀行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以下主要因素:
(一) 賬戶余額的大小;
(二) 交易的性質、數量和金額;
(三) 相關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
(四) 重要性与審計風險。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積极的函証方式,要求确認銀行對所函証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編制詢証函時,可選用以下方法:
(一) 在詢証函中列示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認銀行确認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要求确認銀行在詢証函中列示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的詳細情況,据以与商業銀行的記 錄相比較。
在選用上述方法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函証的目的、對審計証据質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 性。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經商業銀行同意,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向确認銀行寄發詢証函,并要求确認銀行直接向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函証事項的性質等因素确定寄發詢証函的時間 。
第三章 函証的內容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函証目的及商業銀行會計系統等情況确定函証的內容。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函証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商業銀行与确認銀行之間的存款、貸款和同業往來等賬戶(包括零余額的往來賬戶和在 函証日之前十二個月內注銷的往來賬戶)的余額及到期日、利息條款、未使用的授信額度、抵銷權、抵押權和質押權等詳細情況。詢証函應當載明賬戶摘要、賬號和幣种等有關信息。
(二) 商業銀行与确認銀行之間因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產生的或有負債 。詢証函應當載明或有負債的性質、幣种和金額等有關信息。
(三) 資產回購和返售協議以及未履約期權。詢証函應當載明協議標的、簽訂日、到期日和 達成交易的條件等有關信息。
(四) 与遠期外匯合約和其他未履行合約有關的信息。詢証函應當載明每項合約的編號、交 易日、到期日、成交价格、幣种和金額等有關信息。
(五) 确認銀行代為保管的有价証券等項目。詢証函應當載明項目摘要和權屬等有關信息。
第四章 回函的評价
第十一條 在評价通過函証程序獲取的審計証据是否充分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函証程序的可靠性;
(二) 不符事項的性質和金額;
(三) 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証据。
第十二條 當未收到确認銀行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第十三條 如果通過函証、替代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所獲取的審計証据不充分,注冊會計師應當擴大函証范圍或追加審計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其他審計業務,如涉及銀行間函証程序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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