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認定管理
优惠企業資格認定管理
『業務介紹正文』
(一)凡經深圳市政府有關部門确認并授予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商務資格而且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商務單位)和通過商務單位代理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各類加工企業(以下簡稱加工企業)。分以下兩种情況處理:
1、商務單位承接(或代理承接)來料加工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后30日內,應持下列有關資料到區(分)局(寶安、龍崗基層分局)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領取并填報《商務單位、加工企業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申請審批表》,經核准后,領取“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証明。
(1)商務單位資格証明;
(2)深圳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頒發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証(复印件);
(3)對外加工裝配協議(合同)批准通知書。
2、加工企業承接來料加工業務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持《廣東省對外來料加工特准營業証》和其它資料到所在地區(分)局(寶安、龍崗基層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登記后,加工企業應向所在地區(分)局(寶安、龍崗基層分局)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領取并填報《商務單位、加工企業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申請審批表》,并提供對外加工裝配《協議(合同)書》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對外加工裝配協議(合同)批准通知書》等証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外貿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的,應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等資料到深圳市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文書受理窗口領取填報《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証明審批表》,經審核批准后,領取“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証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后复出口和委托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應到所屬的區(分)局(寶安、龍崗基層分局)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領取填報《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証明審批表》,經審核批准后,領取“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証明”。辦理時,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等。
(四)注意的事項
1、屬于享受來料加工業務免稅范圍的商務單位和加工企業,取得來料加工業務工繳費收入和其它收入后,應按月向所在地國稅征收机關按免稅收入和其它應稅收入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手續,并同時辦理進出口貨物相應的核銷手續。
納稅申報時,加工企業除按規定提供必要的納稅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和复印件):
(1)來料加工裝配合同書;
(2)加工貿易(合同)批准証;
(3)加工合同核銷表(合同到期后);
(4)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5)收匯憑証。
2、商務單位和加工企業應按要求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和其它項目。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有關免稅待遇:
(1)未向稅務机關提出免稅申請或提出申請后稅務机關未予核准的;
(2)未按規定准确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和其它項目的。
『附件』 相關稅收优惠政策:
7、營業稅的減免規定
8、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9、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10、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11、車船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12、印花稅的減免規定
1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
14、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15、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認定管理
16、減免稅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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