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資企業适用法規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事項
三、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事項
四、外商投資企業优惠政策
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他常見問題解答
六、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服務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2004年2月13日商務部令2004年第2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OOO年 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再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根据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
《國務院關于投資体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04〕第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正)﹔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与分立的規定》(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8號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年5月28日外經貿法發〔1997〕267號)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經貿法發〔1995〕366號)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行政許可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二、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需提交資料
(一)合營企業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合營各方簽字、蓋章)﹔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合營各方簽字、蓋章)﹔
3﹒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4﹒合營各方的開業証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
5﹒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營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二)合作企業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并加蓋各方公章的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資信証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証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協商确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簽字并加蓋公章)﹔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資信証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前列第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机關備案。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1﹒股權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2)被并購的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正本1份)﹔
(3)股權并購后由投資各方簽署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正本1份)﹔
(5)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复印件1份)﹔
(6)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資信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
(7)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正本1份),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划(正本1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各方投資者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9)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的,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說明(正本1份)﹔
(11)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12)被并購境內公司“組織机构代碼証”(复印件1份)。
2﹒資產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由投資者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正本1份)﹔
(2)境內公司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机构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正本1份)﹔
(3)投資各方簽署的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4)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与境內公司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与境內公司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正本1份)﹔
(5)被并購境內公司的章程、營業執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購境內公司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証明(正本各1份)﹔
(7)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關資信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
(8)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划(正本1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各方投資者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9)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的,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
(11)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12)《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法律依据﹕《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行政許可決定机關
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貿工局初審,上報商務部核准。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商務部授權深圳市貿工局決定許可﹕
(一)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屬于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屬于合作企業的,自籌資金﹔
(三)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四)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証,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許可程序
(一)收發文窗口受理申報﹔
(二)審批人員初審、擬報初審意見﹔
(三)局、處領導复審、簽發批准文件或請示文件﹔
(四)限額以上上報商務部。
行政許可時限
限額以下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限額以上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商務部決定。
行政許可証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証書﹔有效期限同企業經營期限。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証書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外商投資企業七部門聯合年檢。
法律依据﹕《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外經貿資發〔1998〕938號)﹔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商資統進函〔2004〕10號)。
受理地點 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東廳8-9號窗口)
咨詢電話 電話﹕82107472、8210747
投訴電話 電話﹕82108148、82001386
一、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需提交申請材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增加)經營范圍需提交申請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變更(增加)經營范圍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
2﹒董事會關于企業變更(增加)經營范圍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有關(變更)增營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打印,企業蓋章)﹔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9﹒其它所需文件﹕如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局環境影響批复(正本1份)﹔如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項目,提交擁有土地使用權和經營場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与注冊資本需提交申請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增資申請報告(原件1份)﹔
2﹒企業董事會關于增資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有關增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打印,企業蓋章)﹔
4﹒各方投資者就增資事項(增資方式、期限等)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5﹒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8﹒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9﹒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10﹒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三)外商投資企業調低投資總額与注冊資本需提交申請材料﹕
1﹒預申報須提交的文件﹕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關于調低投資總額与注冊資本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調低投資總額与注冊資本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复印件1份)﹔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蓋本企業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7)審計報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証的申報前兩個月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1份)﹔
(8)經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9)企業有否經濟糾紛,且是否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說明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審批机關初步批准答复后須提交的文件﹕
(1)《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上在30日內三次登載調低注冊資本公告的証明﹔
(2)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和對可能仍未清償債務的承擔擔保書各1份(打印,企業蓋章)﹔
(3)各方投資者就調低注冊資本事項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5)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6)上述文件自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
(四)外商投資企業延長經營期限需提交申請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延長經營期限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延長經營期限事項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新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証的企業最近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复印件1份)﹔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
(五)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企業需提交申請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証的企業最近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六)外商投資企業修改企業合同、章程需提交申請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修改內容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七)外商投資企業合并需提交申請材料﹕﹔
1﹒預申報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業蓋章)﹔
(2)企業合并協議(原件1份)﹔
(3)各合并企業的最高權力机构關于企業合并的決議(原件各1份,打印,企業蓋章)﹔
(4)各合并企業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業批准証書副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2﹒預申報獲准并在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繼續申報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3次登載合并公告的報刊(原件各1份)﹔
(2)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証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業對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業董事長簽字,企業蓋章)﹔
(4)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對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業的未清償債務提供的償債擔保文件﹕存續公司出具擔保書(打印,企業法人簽字,企業蓋章)﹔新設公司在其企業合同、章程上訂立償債擔保、債務承繼條款(原件1份)﹔
(5)市工商局核發的合并后新設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資企業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業的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8)填報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原件1份)。
法律依据﹕《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与分立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八)外商投資企業分立需提交申請材料﹕﹔
1﹒預申報須提交的文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要說明有無經濟糾紛及是否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業蓋章)﹔
(2)企業最高權力机构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3)因企業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企業分立協議(原件1份)﹔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業批准証書副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各1份)。
2﹒預申報獲准并在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繼續申報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3次登載分立公告(包括調低注冊資本)公告的証明﹔
(2)申報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原件1份,打印,企業蓋章)﹔
(3)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書(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各方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4)分立后的合資、合作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各方蓋章)﹔分立后的外資企業填報《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5)申報企業的批准証書原件﹔
(6)各分立后企業各自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設企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1份)。
法律依据﹕《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与分立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九)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轉讓需提交申請材料﹕﹔
1﹒必須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股權變更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簽字)﹔
(3)企業各股東認可股權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4)企業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最新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6)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補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章程(含補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權變更后的企業修改合同、章程或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權變更后企業的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股權變更后的企業為外資企業的免交企業合同)﹔
(8)新中方股東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東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复印件各1份)、資信証明文件(原件1份,均須附中文譯件)﹔
(9)填報股權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原件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2﹒屬下列股權變更原因及相關情形的,須另提交相應的專項文件、材料﹕
(1)企業股東之間協議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企業股東向非股東投資者(新股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2)企業增加注冊資本,但股東不按原出資比例繳付增資額的,以及企業增加新股東并同時增加注冊資本的,提交各股東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原件1份,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注﹕股權變更后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
(3)企業股東因未繳付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自愿退出企業,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愿意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的,提交退股股東自愿退股聲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注﹕在沒有投資者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而導致企業注冊資本調低,且符合法定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的,企業須同時向審批机關申報調低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企業股東已繳付部分出資,但未繳清全部出資,在不違反法定的出資規定情況下,該股東自愿放棄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愿意承接該部分股權的,提交該股東自愿放棄其未繳資股權的聲明(原件l份,有關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注﹕股權變更后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東聲明。
(5)企業股東不履行企業合同規定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義務,守約股東依法申請更換股東、變更股權的,提交﹕ 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証明文件﹔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催繳通知書》(复印件1份,驗原件)﹔ 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須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業申請報告和董事會決議代之為﹕守約股東的申請報告l份(打印,全部守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6)企業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股東在企業持有的股權的,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該股權的有效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股東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決其股權變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決書(复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股東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組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該股東股權的,提交股權承繼者獲得該股東股權的有效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驗原件)。
(9)企業股東經其他各方股東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并經審批机關批准,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東股權的,提交﹕
審批机關批准質押批文(复印件1份)﹔ 出質股東与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复印件1份)﹔ 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取出質股權的有效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驗原件)。
(10)屬上述(1)、(2)項股權變更原因,且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含新股東)的股權結构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執行。對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不能明确其股權結构不含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關注冊登記的有關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复印件1份,驗原件)。
(11)股權變更后的新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 新股東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變更為新股東的決議(复印件1份)﹔ 新股東的企業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新股東最新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复印件1份)﹔ 外地新股東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記机關出具該股東具備投資資格的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質押需提交申請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原件1份)﹔
3﹒出質投資者与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原件1份)﹔
4﹒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証明書(原件1份)﹔
5﹒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驗原件)﹔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二、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机關
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貿工局初審,上報商務部核准。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商務部授權市貿工局決定許可﹕
(一)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
(二)屬于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屬于合作企業的,自籌資金﹔
(三)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四)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証,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三、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行政許可程序﹕
(一)收發文窗口受理申報﹔
(二)審批人員初審、擬報初審意見﹔
(三)局、處領導复審、簽發批准文件或請示文件﹔
(四)限額以上上報商務部。
行政許可時限﹕限額以下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限額以上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商務部決定。
行政許可証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証書﹔有效期限同企業經營期限。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証書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外商投資企業七部門聯合年檢。
法律依据﹕《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外經貿資發〔1998〕938號)﹔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商資統進函〔2004〕10號)。
受理地點﹕
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東廳8-9號窗口)
咨詢電話 ﹕
電話﹕82107472、82107471
投訴電話 ﹕
電話﹕82108148、82001386
四、外商投資企業优惠政策
1、 所得稅
A、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稅免征。
B、 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等能源、交通建設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C、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進技術型企業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
D、 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万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 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F、 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优惠﹔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G、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后三年減半征收﹔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后,不論該企業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优惠,該項目所獲利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H、 屬于國家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由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
I、 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2年免征、6年減半征收﹔重點軟件企業實行5年免征、5年減半征收,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給予補貼﹔重點軟件企業若當年未享受減免优惠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增值稅
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另外設置一檔低稅率13%﹔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所得稅优惠。
A、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八年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
B、 屬于國家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對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返還50%。
C、 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軟件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不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D、 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增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稅不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E、 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F、 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与儀器,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G、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增值稅,可以上一年為基數,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內返還50%。
H、 年銷售額達到1000万元以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計算机軟件,三年內返還該產品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
3、 營業稅
營業稅按行業划分,稅率在3%-20%,交通運輸業、建筑業3%,商業服務業5%,保險業8%,娛樂業20%﹔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所得稅优惠。
A、 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從開業之日起5年免征營業稅。
B、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征營業稅,之后三年減半征收營業稅。
4、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國內員工月工資超過1600元起征,外國人月工資超過4000元起征,稅率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5%-45%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所得稅优惠。
A、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已分紅或者轉讓的,按實際收益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會計師事務所為外資企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