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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証券法修改條款高達百余條 三大新意值得關注
2005年11月02日 來源:証券日報
注重控制風險 強化法律責任 規范中介机构
与現行《証券法》相比,新修訂的《証券法》共240條,修改條款高達百余條,涉及40%左右的條文。社會各界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法有三大新意值得關注。
一是注重控制風險。軟庫(軟銀)金匯執行董事暨投資銀行總裁溫天納在接受記者采
訪時指出,從《証券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可以看出,風險防范是本次修訂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比如預披露制度的設定、加強對証券公司的監管、完善証券發行、証券交易和証券登記結算制度、完善証券監督管理制度等,對証券市場的各方參与者都進行了明确的法規要求,注重各類風險控制和防范,以引導証券市場向規范、透明、自律的方向發展。在法律法規嚴謹全面、市場參与体權責明确的基礎上,將有利于上市公司、証券公司合法、合規地正常開展業務,進行自身發展,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會在這一過程中自然而然地得到保障,監管層對于中國証券市場的監督、監管也將有法可依。這將為中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打下重要的基礎。
二是強化法律責任。華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武濤律師認為,新修改的《証券法》進一步明确和強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本次修改中,在証券發行、信息披露、公司收購等關鍵環節,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及其違反義務時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在法律層面對其行為進行了規范,以防止其侵犯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武濤指出,在新修改的《証券法》中新增了虛假披露行為、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就自己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在有法可依層面保障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規范中介机构。申銀万國分析師蔣健蓉在仔細研讀新《証券法》后表示,新《証券法》中“証券公司”一章節修改的內容很多,規范化建設占据了相當的比重:一是增加了証券公司設立的資格條件,規定証券公司變更公司、停業、解散、申請破產的法定程序和監管,這也就意味著証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已經建立;二是改變了過去對証券公司綜合類和經紀類的管理模式;三是健全証券公司內控制度;四是增加了對証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管理。對其他証券服務机构,主要明确了對其市場准入的管理和從事証券業務的工作職責及法律責任。
蔣健蓉還指出,新《証券法》還進一步完善了証券發行、証券交易和証券登記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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