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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网 > 财经法规 > 审计准则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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