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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网 > 财经法规 > 审计准则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006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财务报表中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第四条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三)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

第二章 审 计 程 序

  第五条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三)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初余额是否反映上期运用恰当会计政策的结果,以及这些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
  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恰当。
  第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
  第九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在实施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对期初余额不能得出满意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管理层;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果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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