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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

2005-03-0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l曰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相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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