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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一)

财会[2003]13号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计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会计准则
0.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 财会[2003]13号 ]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一) [ 财会[2003]13号 ]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二) [ 财会[2003]13号 ]
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三) [ 财会[2003]13号 ]
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财会[2003]12号 ]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 财会[2003]21号 ]
6.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 京财会[2003]1070 ]
7.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8.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9.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 京财会[2003]1069号 ]
11 .企业财务通则 [ 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 ]
12.管理会计资金预算作业准则
13.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 [ 财办会[2002]30号 ]
14.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15.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16.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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