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 审计 代理记帐 工商代理 税务代理 资产评估 企业清算 汇算清缴 外企服务
热点关注 机构查询 财经法规 税收法规 工商专栏 税务专栏 财税书店 考试资讯 下载专区

首页>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专栏

 
热门链接>>> 小企业会计制度 个人所得税 新证券法hot!) 新公司法hot!) 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开始

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报名已经陆续开始,我们搜集整理资料便于广大大家进行查询。

地区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地点
备注
天津
2005年12月21日-22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 可以从11月21日起到人事考试中心购买报名表
天津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通知
云南
昆明地区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16日(星期六、日不休息),各地报名起始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截止时间不能晚于12月30日。
省人才市场培训部(昆明市武成商业步行街国美电器城旁),昆明市人才市场(气象路60号)。 云南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广西
200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
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 广西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通知
吉林
2005年12月5日至16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大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政支局(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大厅报名; 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驻其他市州省、中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与去年一样,仍然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利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3、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
5、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6、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8、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9、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10、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11、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申报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其截止年限到2001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办法

1、首次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从12月13日开始(不含双休日)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报表》,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申报表》附表上贴与正表上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一张。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上均为原件),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着,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务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2、已经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但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未报考科目或有未合格科目的,需填写《申报表》,持本人上一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近期同一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考试大纲和教材等何时开始征订和发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这项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负责,考务部门在接受考生报名的同时将具体安排这项工作,考生可以预订考试大纲和教材。

深圳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预订开始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6年
6月23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5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9]4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兔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上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5注册税务师考试专栏

注册税务师考试查询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

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热点推荐
相关链接
深圳市财税网 版权所有 本站实名:深圳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