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在中国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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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由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或雇主支付或负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依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定的税收协定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哪些外籍专家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哪些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 (1)工资、薪金所得;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4)劳务报酬所得;
- (5)稿酬所得;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8)财产租赁所得;
- (9)财产转让所得;
- (10)偶然所得;
-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中,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应按照各项所得分 别减去相应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每个人应当就其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 去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保险赔款;
-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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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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