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 审计 代理记帐 工商代理 税务代理 资产评估 企业清算 汇算清缴 外企服务
热点关注 机构查询 财经法规 税收法规 工商专栏 税务专栏 财税书店 考试资讯 下载专区
首页>税收法规>营业税类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5号

1997-03-14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40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热点推荐
相关链接
深圳市财税网 版权所有 本站实名:深圳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