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93号
2006-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25号)规定,从2006年元月起,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反映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2006年8月总局以国税函〔2006〕754号文件要求在征管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设“房屋转让所得”细目。实际执行中,一些地区反映增设细目后计算机取数困难,主要是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按税目填列,缺乏有关税目下各细目的数据来源。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统计制度,有效地规范有关房屋转让所得的数据来源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其“品目名称”(或纳税项目代码),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二、各地要尽快修改征管软件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即在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添加“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清楚地反映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属的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2005年10月28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