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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年审

外资企业年检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深圳外资企业年检

  1. 2008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指引
  2. 2007年深圳市外资企业年检须知
  3. 深圳市2007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及企业年检地址和联系电话
  4. 深圳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告
  5. 深圳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6. 深圳市工商局办理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及企业年检地址和联系电话
  7.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告
  8.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报告书
  9.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10.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地税办理须知

外资企业年检表格下载:

  1. 2006年新《公司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文书格式和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等
  2. 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 下载
  3. 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下载
  4. 外商投资企业联络表 下载

说明: 本表格采用 PDF 格式,阅读和打印请下载 Acrobat Reader .

打印纸张大小要求: 必须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

(温馨提示:提供表格下载仅为了方便大家,节省办事时间,我们尽量及时更新,但难免有疏漏,请大家以办事部门要求为准!)

内资企业年检

深圳内资企业年检

  1. 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年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3.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 科技和信息局 )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审 ( 科技和信息局 )
  5.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6.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7. 社会文化团体年审 ( 文化局 )
  8. 《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证》年审 ( 文化局 )
  9. 公开发行报刊的年审 ( 文化局 )
  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1.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4.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5. 《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6.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7. 驻深记者站的年审 ( 文化局 )

2008年关于办理2007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 深工商公告〔2008〕2号 2008年02月28日

深圳市工商局办理2006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及企业年检地址和联系电话

深圳市工商局办理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及企业年检地址和联系电话

2006年新《公司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文书格式和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等

一、企业年检的时限

  1. 工商局年检的时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2. 代码证书年审

二、年检的审查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 前置审批材料(如有提交,请在第3页"许可证情况"中填报)

三、年检的基本程序

·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交纳年检费用,发还营业执照

四、企业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五、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六、《公司年检报告书》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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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未通过年审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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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表


· 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表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表

 

 相关部门网上年检>>


· 外资企业年检网上申报系统


· 国家工商总局网上年检预审系统

· 深圳工商局2004年度企业年检已经结束,网上年检系统暂时关闭。2005年度企业年检开始以后,本系统将恢复开通,敬请关注。.

问题解答

·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年审)需提供什么资料?

  一般贸易出口企业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③出口经营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③新上生产项目批准文件(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内资生产企业

  ①出口经营批文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 《体育经纪资格证书》何时年审?

  《体育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年审通过,五年后可以直接换发新的资格证书,无须重新考取。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2004年度年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企业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检范围:凡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二、参检时间:2004年度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企业应于2005年3月15日前向我局申报年检。

三、参检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2004年度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可登陆中国外资登记网(网址:http://wzj.saic.gov.cn)申报年检,并在通过网上预审后,向我局报送年检材料。
网上年检分为常规年检和联合年检两种。在中国境内从事勘探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上常规年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上年检以及由各地商务、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组织的联合年检。

四、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年检表格下载

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 下载 >>>

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下载 >>>

外商投资企业联络表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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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告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报告书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地税办理须知

2005深圳地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的紧急通知


 

年检的时限
发布单位:企业注册局 发布时间:2004-06-22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 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年审)需提供什么资料?

  一般贸易出口企业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③出口经营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③新上生产项目批准文件(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内资生产企业

  ①出口经营批文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市从 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为了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全市共设3个联合年检办公点,其中宝安区、龙岗区企业须在所在联合年检办公点办理,其他区企业在市民中心办理。
  一、参检企业: 2004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地在深圳市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属地原则,均需参加我市贸工局、财政局、深圳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及外管局等7个部门的联合年检,不得只向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部门申报年检。非法人分支机构仅向工商局、地税局申办年检。
  二、年检须知、申报表格发放(网上下载)时间: 2005年2月18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受理时间: 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四、年检方式及程序: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年检工作质量和年检数据质量,从今年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即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网上获取年检须知及年检报告书,并在网上完成相关表格的填报。企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可以少跑路,减少申报材料,减少填报表格和数据(不同表格中的相同指标只需填一次,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已有的数据可自动生成),同时减少窗口审验的排队时间。
  具体申报程序:
  1、登录“深圳政府在线” www.sz.gov.cn或www.szbti.gov.cn或www.szws.gov.cn, 点击“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查阅年检须知、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
  2、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2004年度财务审计时,委托其通过互联网将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传送到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信息系统;
  3、在网上填妥、提交年检申报表格。
  4、将网上填报的有关表格打印两套,加盖企业公章。
  5、在2005年5月31日前将上述打印表格及各年检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送到相应的联合年检办公点,由年检部门审核后在有关证、照上加盖年检标识。
  本单位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按下列程序申报:
  1、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相应联合年检办公点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年检须知及其它有关资料。
  2、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2004年度财务审计时,委托其通过互联网将年检报告书传送到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信息系统;
  3、按要求填妥年检报告书(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公司章)并备齐年检各部门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后,委托商务服务单位代理网上申报(市民中心联合年检办公点设有网上申报的自动电脑和商务服务)。
  4、将填妥并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连同本款第3项的材料送到相应的联合年检办公点,由年检部门审核后在有关证、照上加盖年检标识。
  五、需向各年检部门提交的材料:
  参检企业须先在网上填报200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在年检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时,若未收到企业报送的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数据,则不予受理。
  1.市贸工局
  ①网上填报后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表格原件一份;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②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持 2004年之前版本的,须先换领新证);
  ③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④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的企业,须提交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2.工商行政管理局
  ①网上填报后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原件一份,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公司章;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0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04年度新注册企业只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3.市财政局
  ①财政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验资报告复印件;
  4.市国家税务局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市地方税务局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外汇管理局
  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②外汇收支情况表(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网上传送后打印一份提交);
  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已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成功传报的免交)。
  7.深圳海关
  ①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六、对申报年检人员的要求: 为对企业负责和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各企业应安排本企业的财会人员或安排财会人员配合。
  七、收费管理: 除工商局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外,其他单位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绿色通道式便利服务。
  被市政府列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上年度已通过年检,年检年度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或被作违法调查,并在上网成功填报了年检报告书等资料的,联合年检各单位延长 15天,即在6月15日之前继续受理其年检申报和进行证、照盖章;属于集团公司的,其下属的子、分公司,可由集团公司统一收集材料后一并办理。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在集中办公地点人流稀少时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年检窗口办理证、照等有关资料的审核盖章。
  九、对逾期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企业的处理: 凡逾期办理或不参加年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十、联合年检办公地址:
  1、宝安区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地址:宝安区23区海关楼15楼,咨询电话:27660968。
  2、龙岗区(含市大工业区)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8楼,咨询电话:28948822。
  3、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中区一楼多功能厅东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 2008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 【2008】1 2008-1-28
  3. 2008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8〕1号 2008-02-21
  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1号
  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2号
  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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