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资外资企业工商年检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一、内资企业年检
办事项目:内资企业年检
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办事部门:
1、享受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和2004年度被市政府评为50强民营企业的年检,由市局企管处直接办理;
2、大型集团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可以由公司总部集中到辖区分局办理;
3、经营广告业务企业的年检,由辖区分局商广科办理;
4、其他企业到辖区工商所办理;
5、因专业市场分局机构变动,原由专业市场分局办理的汽车交易等其他企业的年检,改由辖区工商所(盐田分局由分局)办理。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电话
市局企管处 深南大道7068号工商大厦15楼
福田分局 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罗湖分局 深圳市沿河北路2003号罗湖工商物价大厦
南山分局 地址: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
盐田分局 盐田区海景二路1013号
宝安分局 深圳市宝城3区龙井路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
办事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深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受理审查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0元
本网温馨提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深劳社函2005.668号,在年检时还须按规定同时交纳企业欠薪保障金。(关内一般公司为483元)
附:企业年检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不设集中办公场所,企业年检申报和联合年检7部门受理审查均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提交年检材料、缴费、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戳记,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有关事项详见《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红盾信息网》(网址:www.szaic.gov.cn)上的《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告》、《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2006年新《公司年检报告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08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 【2008】1 2008-1-28
2008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8〕1号 2008-02-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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