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 审计 代理记帐 工商代理 税务代理 资产评估 企业清算 汇算清缴 外企服务
热点关注 机构查询 财经法规 税收法规 工商专栏 税务专栏 财税书店 考试资讯 下载专区
首页>企业年检年审>深圳企业年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办事名称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办理类别 承诺件
办事机构 · 文化局 ·
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8-70窗口
审批条件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提交材料 1、年审表(一式两份);
2、许可证原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资料交到市政大厅文化局窗口;
2、在市政大厅文化局窗口领回材料

审批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面向对象 企业
办理依据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办事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办理类别 转报件
办事机构 · 文化局 ·
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8-70窗口
审批条件 1、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镇、企业广播电视台(站)的有线电视网未通达的社区;
(2)宾馆、酒店、生产、科研、金融、经贸、教育等单位;
6、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填写申请表(盖章);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
5、境外人士护照。

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审批后要求:

1、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2、必须使用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许可证的接收设备;
3、必须到广电部门指定的节目代理机构购买解码器和签订收视协议;
4、工程竣工后,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验收,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原件,方可使用。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审审核意见;
2、市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审批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面向对象 企业
办理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相关表格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经济信息)许可证申请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书范本》 

来源: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

深圳企业年检年审相关链接:

  1.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 科技和信息局 )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审 ( 科技和信息局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4.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5. 社会文化团体年审 ( 文化局 )
  6. 《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证》年审 ( 文化局 )
  7. 公开发行报刊的年审 ( 文化局 )
  8.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9.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1.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2.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3. 《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年审 ( 文化局 )
  15. 驻深记者站的年审 ( 文化局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2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热点推荐
相关链接
年检年审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深圳市财税网 版权所有 本站实名:深圳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