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 办事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
| 办理类别 |
承诺件 |
| 办事机构 |
· 文化局 · |
| 办理地址 |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8-70窗口 |
| 审批条件 |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
| 提交材料 |
1、年审表(一式两份);
2、许可证原件; |
| 审批程序 |
1、申请人将资料交到市政大厅文化局窗口;
2、在市政大厅文化局窗口领回材料
|
| 审批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 面向对象 |
企业 |
| 办理依据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办事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 办理类别 |
转报件 |
| 办事机构 |
· 文化局 · |
| 办理地址 |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8-70窗口 |
| 审批条件 |
1、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镇、企业广播电视台(站)的有线电视网未通达的社区;
(2)宾馆、酒店、生产、科研、金融、经贸、教育等单位;
6、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
| 提交材料 |
1、申请书;
2、填写申请表(盖章);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
5、境外人士护照。
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审批后要求:
1、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2、必须使用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许可证的接收设备;
3、必须到广电部门指定的节目代理机构购买解码器和签订收视协议;
4、工程竣工后,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验收,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原件,方可使用。 |
| 审批程序 |
1、主管处室提出审审核意见;
2、市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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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 面向对象 |
企业 |
| 办理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
| 相关表格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经济信息)许可证申请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书范本》 |
来源: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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