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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工资和企业捐赠的扣除问题”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2007年03月27日

  (一)上世纪80年代,当时国营企业自我财务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为此我国规定了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这对于防止企业工资过度发放,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产权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最高为10%,台湾地区为10%等。新税法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定为12%,是指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利润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2007年03月27日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
  其次是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
  第三,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因素,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的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等形式。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税法第四条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据有关资料,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因此,新税法确定的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在企业总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多扣除则所得会减少,相应缴税就少;少扣除则所得会增加,相应缴税就多。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全额,作为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做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税收以来就存在。税收优惠作为一般性税法条款的例外规定,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的政策目的。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具体优惠内容体现在新税法第四章中。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将发挥哪些积极作用

2007年03月27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外资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等,特别是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世界银行实证研究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
  新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反避税”方面是如何界定的

2007年03月27日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
  为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有何调整

2007年03月27日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有何调整

2007年03月27日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2007年03月27日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是如何构建的

2007年0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共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分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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