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优惠政策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如何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不断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8.81%,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为国家财政组织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但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为什么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7年03月27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从世界上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家来看,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法的情况也极为少见。因此,需要尽快改革按内资、外资分设所得税的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迫切需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较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格局,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实施十多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两套税法却没有针对新情况及时修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如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2007年03月27日
目前,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一是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二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三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税制改革的成本;四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和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时机适宜。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意义
2007年03月27日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007年03月27日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007年03月27日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需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二)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控经济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四)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五)理顺分配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六)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2007年03月27日
(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二)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三)关于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和对创业投资实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新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四)关于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实行税收优惠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将现行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五)关于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现行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并适度调整对基础设施的优惠,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新税法的顺利通过和实施。
(六)关于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压力非常大,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残疾人员更是社会弱势群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任务尤为艰巨。
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扩大就业的重要、有效措施,国家近年来已出台了许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新税法中,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1)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调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头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已经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哪些过渡措施
2007年03月27日
为缓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拟在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内容:(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2)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哪些过渡性优惠政策
2007年03月27日
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税法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有何调整
2007年03月27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主要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2007年03月20日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齐中熙)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北京禄智科技公司是一家民营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总经理莫志禄指出,尽管近两年来国家大力提倡构建节约型社会,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进节能工作上还不够深入。此次规定将节能环保投资和所得列入税收减免,对节能环保企业是一个信号,表明中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新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税率
2007年03月20日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齐中熙)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专家指出,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才能获得税收优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资料显示,1984年以来,中国先后创办国家级开发区147个,其中,仅54个面积不到全国万分之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就达到了25%。
温馨提示:以上资料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由深圳市财税网整理,方便大家使用。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主席令第63号

-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512号

- 4。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200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3号
-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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