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有境外、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许可证和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广播电视局:
根据卫星接收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度,我省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的年检
(一)凡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了我局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在2004年
3月31日前参加年检。
(二)持证单位填写《广东省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持证单位年审表》,交各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检后,再由我处进行复检。我处根据各市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检测情况,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年检合格的单位由我处在所持有的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45号)的规定,卫星接收设施的技术检测工作,由各地市广电局卫星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局会同有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四)各地要结合“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已批准领取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该单位是否接收使用的是中央境外卫星电视平台的信号,凡没有按规定接收使用卫星平台信号的,不予以年检年审。各地年检年审的情况,请于2004年4月10日前送局社会管理处。
(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3]198号)的要求,接收经济信息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广电管理部门卫星电视管理范畴,各地市广电局要结合年检年审工作进行检查,并负责完备有关手续,其技术检测和收费工作,按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二、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年审
(一)凡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了我局颁发的《广东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参加年检。
(二)持证单位填写《广东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持
证单位年审表》,送交各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检后,再由我处进行复检。年检合格的单位由我处在所持有的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三)凡在上述时间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注销《许可证》。
三、对持有《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年审
各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持有《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年检的情况送我处备案。
四、对本辖区的各类持证单位进行统计。各市局要将填写好的《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统计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统计表》及《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单位统计表》(见附件)连同持证单位的年检情况等一并送我处备案。上报的材料采取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用Microsoft
office软件的Excel电子表格)制表填写,统计表可通过省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邮址:gdsgc@rftgd.Gov.cn)给我处以便汇总上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