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新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现将新办法的基本内容介绍如下:
一、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期限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一)自行申报扣除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经审批扣除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三、 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四、特殊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
(一)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三)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除上述内容外,该办法还分别就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短缺,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存货损失,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及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包括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失,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及认定损失需要提供的证明做出了详细规定。
来源:深圳国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