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受一般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所得税,第3至第8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2、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口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减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单位,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15%的比例税率计缴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交营业税。
4、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
5、 试制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因特殊需要,确需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8、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9、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10、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11、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12、印花税的减免规定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1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5、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认定管理
16、减免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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