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 自2000年7月1日起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应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税收政策。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8、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9、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10、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11、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12、印花税的减免规定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1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5、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认定管理
16、减免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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