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认定管理
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业务介绍正文』
(一)凡经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而且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商务单位)和通过商务单位代理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各类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来料加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报《商务单位、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领取“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证明。
(1)商务单位资格证明;
(2)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颁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3)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通知书。
2、加工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和其它资料到所在地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后,加工企业应向所在地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报《商务单位、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书》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的,应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资料到深圳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后复出口和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应到所属的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四)注意的事项
1、属于享受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范围的商务单位和加工企业,取得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收入和其它收入后,应按月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按免税收入和其它应税收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进出口货物相应的核销手续。
纳税申报时,加工企业除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来料加工装配合同书;
(2)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
(3)加工合同核销表(合同到期后);
(4)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5)收汇凭证。
2、商务单位和加工企业应按要求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其它项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有关免税待遇:
(1)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未予核准的;
(2)未按规定准确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其它项目的。
『附件』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8、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9、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10、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11、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12、印花税的减免规定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1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5、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认定管理
16、减免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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